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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5月实施 省人社厅长解读

2020-01-17 10:17:34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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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6日,四川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新闻通气会在四川省人社厅召开。通气会现场,四川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人社厅党组书记、厅长胡斌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了解读。

  

  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并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开启了依法治理的新征程,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胡斌就学习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保广大农民工“温暖越冬、欢乐过节”进行了交流。

  

  一要落实“四个责任”。要落实企业业主主要责任,在《条例》中第五条、第六条进行了说明,要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要落实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在《条例》中第四条规定很清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要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在《条例》中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进行了阐述,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要落实人社部门牵头协调责任,在《条例》中第七条、第十条进行了明确,要求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二要建立“六项制度”。一是建立数据共享制度,在《条例》中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进行了规定,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二是建立总包直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进行了规定,要求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三是建立实名制制度,第六条进行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四是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进行了规定,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五是建立诚信档案制度,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进行了规定,通过建立诚信档案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六是建立保证金制度,第三十二条进行了规定,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够兜底支付。

  

  三要开展“三清两打”。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有诉必接、接必速办,有案必查、查必快清,有黑必曝、曝必严惩,有恶必除、除必务尽的原则,推动以法治手段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坚决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利益。结合冬季攻坚行动和春季专项行动,突出抓好清查、清偿、清零“三清”行动,摸清欠薪情况,掌握欠薪隐患,及时化解存量案件。组织开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两打”行动,依法依规惩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严肃惩治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记者 李丹)